報告摘要:**

版權的保護不僅是對原創作者的尊重和權利的保護,更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象徵。在政府部門積極推動版權保護、諸多企業對區塊鏈+版權應用項目進行落地嘗試、人們版權意識不斷提高的當下,相信區塊鏈技術在版權保護領域將獲得良好發展,而兩者的結合或將具有以下特點:

1. 記錄版權是當下可快速落地的應用:
目前技術可實現記錄版權,可作爲被侵權後維權的取證渠道,但是技術上與完全保護版權尚有距離,目前並未觀察到完善的解決方案。

2. 認證平臺互通:
在單一系統中,可方便地進行版權維護和追溯。但是如果 A 用戶把 B 用戶的內容放在其他平臺,則容易造成糾紛。因此需加強各個區塊鏈版權平臺間統一認證、標記、識別的方式,或提供唯一的認證平臺,以提高維權效率。

3. 非標化的版權認證還待發展:
對於一些非標化的物品,比如算法、數據等的版權的認證,目前也許可以通過零知識證明等加密方法來保證其可以很好的被交易,但是其前提條件是保證規則的標準化,這還需要一段時間去實現。

4. 區塊鏈可以促進優質內容產出:
通過區塊鏈去中心化的思想,取消第三方平臺的版權壟斷,讓版權真正屬於內容生產者,從而內容生產者會有更多的收益和實現價值的可能,可以促進內容生產者生產內容的動力。

5. 方便司法舉證,減少版權糾紛:
基於區塊鏈上的版權平臺,無論是作者作品的提交,還是後續的交易,以及用戶的購買,均有相應的時間戳證明,並在鏈上開放透明。對於出現版權糾紛的情況,司法部門只需要根據版權的數字身份 ID 進行追溯,輕鬆調取作品版權的歷史交易信息,舉證變得簡單。

一、版權領域現狀

1.1 基本概念
追溯版權和著作權兩詞的來源,可以發現兩者有較大的不同。
版權(copyright)來源於英美法系,從其英文詞義可以看出,版權一詞指的是法律上賦予的著作人可以防止其他人未經許可而複製作品的權力。而著作權 (author’s
right) 來源於大陸法系,強調的是作者對於作品擁有的權力,大陸法系將作品視爲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從詞義上去理解,著作權的概念比版權概念要更爲廣泛和更注重作者的人身權力。

然而隨着世界各國交流的增多與文化融合,法律上的概念也有了互相的借鑑。從商業的角度來看,著作權,實際上最主要的也就是對作品的複製、改編、發行等會產生商業利益的權力,因此,著作權和版權的概念逐漸融合有了融合。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章附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因此,在本報告中所稱的版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的概念一致,即也是著作權的概念。

版權指的是作者對於其創作的作品擁有的權力,這裏所說的作品包括以下幾類: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我們認爲,上述八類版權作品大致可以分成三種情況

(1)實物版權,包括實體的模型等;

(2)數字化產物的版權,包括文字作品的電子版、音樂、電影、電子版照片等;

(3)非標化物品的版權,包括軟件算法、數據等。

所說的權力指的是作者依據該作品而擁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有 [3]: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一般來說版權所屬最初都是作者,擁有版權的作者可以依法轉讓上述的部分權力。

1.2 版權領域存在的問題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精神享受的需求也逐漸提高,文學、美術、音樂、電影等作品的價值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
然而,也正因爲好的作品背後往往潛藏在着巨大的商業價值,一些人不懷好意地複製或篡改他人作品用以發表以獲得鉅額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

在互聯網發展迅猛的當下,作品的傳播獲得了極大的方便,然而原創作品在網上傳播時面臨版權被侵害的風險也顯著增大。比如文字作品受到惡意複製和不註明出處的轉載,音樂作品受到未授權的改編和使用等等。據統計,2003 年到 2012 年北大法寶訴訟案例庫中共有 47226 起涉及版權訴訟的案例,並且數量基本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2017 年 9 月,最高法院發佈了《知識產權侵權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
》,報告統計了 2015 年-2016 年民事一審審結案件,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就有超過 1.2 萬件,這其中版權侵權案件佔比超過 50%,而這 50% 中有超過四分之三爲侵害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放映權的案件。在 2018 年年初,全球最大音樂流媒體公司之一 Spotify 遭到 Wixen 發行公司起訴,控告其在未取得許可證、不支付費用的前提下,違規使用 Wixen 公司的數千首歌曲。

從發生的衆多版權糾紛案件來看,目前版權領域存在糾紛的關鍵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版權意識不足。無論是作品的原創作者,還是作品的使用者,在版權的意識上仍然遠遠落後於歐美國家。以音樂作品爲例,在二十一世紀初期,同一音樂作品在各音樂軟件平臺上上架的現象比比皆是,隨着近幾年版權意識的普及,音樂版權糾紛訴訟案件增多,各音樂軟件平臺才慢慢趨於正規化。
2.版權登記成本較高。傳統版權登記方式費用高週期長,對於互聯網作者而言,每次提交作品版權登記所耗費的成本過高,很多原創作者因此都選擇了不進行版權登記。
3.舉證困難。
他人作品的剽竊者並不會主動承認抄襲,更多是採取不予回答或拒不承認的態度。我國法律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創作者在維權時需要舉出能夠被法律認可的版權證明。

4.維權程序複雜、費用高。
當作者的版權受到侵犯時,啓動法律程序進行維權往往需要很高的成本,並且維權手續複雜,審理週期長,許多作者權衡利弊最終都選擇了放棄維權。

1.3 版權領域的發展趨勢

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催促了中國文化產業的發展。據統計,截至 2016 年 12 月,我國網絡遊戲用戶規模 4.17 億、網絡文學用戶規模 3.53 億、網絡直播用戶規模 3.44 億、網絡視頻和網絡音樂用戶規模均超過 5 億。在當前“知識經濟”的社會背景下,版權的價值也得到了巨大的提升。截至到 2016 年底,我國網絡版權產業整體產值突破 5600 億元。

版權領域未來發展有以下幾個趨勢:

1. 版權意識增強,版權價值提升

近年來從各類音樂類 APP 對作品主動下架、對專輯收費等行爲可以看出,中國的版權意識已經有了較大的改善,人民享受文化服務時候的付費意識已不斷增強。根據《2016 年中國網絡版權保護年度報告》,2016 年我國用戶數字內容付費規模達到 2123 億元,同比增長 28%;《2016 年中國網絡新媒體用戶研究報告》表明,33.8% 的新媒體用戶已經產生過內容使用付費行爲,15.6% 未付費用戶有付費意願。2014 年,我國版權登記總量達到了 120 餘萬件,比 2013 年增長 19.97%。其中,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量首次突破 20 萬件。中國人民的版權付費意識的顯著增強,也給作品的版權帶來了巨大的價值。

2. 立法逐漸完善,保障作者權利

1980 年,中國正式成爲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第 90 個成員國。自此之後,《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先後出臺,知識產權的相關制度也在日趨完善。自從《著作權法》頒發以來,歷經了多次的修訂,在 2011 年又經過了第三次的修訂。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研究會祕書長李明德在該次修訂的建議稿上提出了制定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在原告損失、被告利益所得和法定損害賠償的基礎上,向權利人支付兩到三倍的賠償數額,以此懲罰侵權者。

3. 版權保護的國際化。

目前,各個國家的網絡保護力度各不相同。而隨着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網絡信息互通、聯繫進一步增強,跨國之間的版權糾紛時有發生,各國之間在版權保護方面的溝通、共識亟待增強。各國在版權保護之間的合作,有望通過建立國際組織、完善司法條款、達成國際公約等方式進行。

4. 版權保護手段技術化。

在過去,版權保護往往依賴於事後的處理,如發現侵權事件後,當事人提出訴訟等。而在互聯網時代,更多信息在網絡上發佈;而隨着科技的發展,在未來將有更多技術手段,使得信息一旦在網絡上發佈,其複製、傳播等即受到權限限制,從技術上保障作者的權益。

二、區塊鏈+版權領域

2.1 區塊鏈+版權的可行性簡析
根據《2016 年中國網絡文學版權保護白皮書》的數據,2016 年,中國版權確權市場規模突破 15 億元,版權轉讓市場則達到 5.9 萬億元,利潤突破 4000 億元,但僅在網絡文學領域,盜版造成的損失就高達 80 億元。由此看出,極易被複制抄襲的網絡文學領域是版權利益損失的重災區。每年因爲盜版而造成的損失正說明了版權保護問題的嚴峻形勢。然而傳統的版權保護手段非常有限。歷史上,有過使用郵戳實現版權保護的方法,即作者把寫好的文稿,一份郵寄給出版機構,另一份郵寄給自己,以便留下郵戳時間作爲證明,防止作品被他人盜用。引入區塊鏈技術,可對解決問題有所幫助,主要從以下幾點進行分析:

(1) 社會因素

1. 政府部門的支持:
中央網信辦、文化部等文化產業相關職能部門公開倡導區塊鏈版權的應用,認爲區塊鏈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會有很廣的應用前景。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數字版權登記部主任張建東近日表示,“利用區塊鏈技術可以可信地記錄版權內容生產、傳播和消費的每一個環節,形成完整的版權證據鏈,並可公開查證,確保了版權內容在流通過程中權屬的清晰可信。”政府部門相信並支持區塊鏈在版權領域的應用,將會對區塊鏈+版權的落地起到巨大的推動。

2. 人們觀念的支撐:
如前所述,人們對於文字、音樂等作品的版權觀念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並且大比例上願意對於版權使用進行付費。人們版權觀念的提升是社會的一種進步,用公有鏈的形勢進行版權登記和認定,符合人們的版權觀。

(2)技術因素

1. 信息不可篡改:
對於原創作品的登記,區塊鏈技術可以非常方便地把時間戳與作者信息、原創內容等元數據一起打包存儲到區塊鏈上。而且,它打破了現在的從單點進入數據中心去進行註冊登記的模式,可以實現多節點進入,方便快捷。區塊鏈可作爲有時間戳信息的分佈式數據庫來記錄知識產權所有權情況,提供不可篡改的跟蹤記錄,而無需去尋求第三方信託的幫助;

2. 驗證使用權利:
區塊鏈技術大量使用密碼學技術,版權持有者在把作品寫入區塊鏈時,自動用自己的私鑰對作品進行了數字簽名,第三方可以用版權持有者的公鑰對數字簽名進行驗證,如果作品的數字簽名值驗證通過,則表明此作品確實是版權持有者所有,因爲只有版權持有者纔有私鑰能生成該簽名值。而通過智能合約,作品的用戶便可向作品的版權所有人進行自動化的支付;

3. 追溯交易記錄:
區塊鏈不可篡改的特性可以完整記錄作品的所有變化過程,有利於實現版權交易的透明化,所有涉及版權的使用和交易環節,區塊鏈都可以記錄下使用和交易痕跡,並且可以看到並追溯它們的全過程,直至最源頭的版權痕跡。區塊鏈記錄的版權信息是不可逆且不可篡改的,公開、透明、可追溯、無法篡改,保證了信息的真實可信。

2.2 區塊鏈+版權的場景分析
a) 實物類的版權

這一類的產品主要在線下進行操作,信息需要經歷上鍊過程。如爲原創的生產者發放證明,再在區塊鏈上記錄證明信息。但這一行爲對企業的公信力要求較高,並且由於信任成本、信任不足等原因,易引起糾紛。

因此,引入政府部門或者有高信用背書的公司來維護這樣的系統,或是一種解決方案。但是如果引入權威性的版權認證保護,比如政府的版權認證機構
,那其實只是實現了產品保護的互聯網化、提升辦公效率,本質上與提供一個存儲認證信息的數據庫相同。
其優點僅在於政府部門使用新技術來記錄這些信息,公開透明,可追溯,方便司法舉證,減少版權糾紛。

b) 數字化產物的版權

現有互聯網上的內容流通,通常都由第三方的平臺進行分發,第三方企業通過聚合大量內容創作者獲取用戶形成壟斷後開始大規模盈利,而作爲搭建該平臺的各個參與方,並沒有得到相應的最大價值回報,
平臺主導着價值的分配並拿走了大部分的利潤
,同時,由於平臺方佔據了數據的主導權,用戶的數據和隱私得不到保障,廣告主花了大量的成本投放廣告也缺乏真實可信的數據結果。

版權所對應的文字、音樂、美術、攝影等作品較容易上鍊,
在區塊鏈版權平臺提交的作品會和作者信息等記錄成區塊,並且打上對應的時間戳,版權後續的轉讓也會帶上時間戳的證明,這對於版權所屬的確認極爲方便。音樂、視頻、文章內容這種屬於可以在線消費,並且完全記錄的,這比較適合用區塊鏈技術來保護版權。
生產者可以設置相應的權限,比如用戶只能看,不能下載、複製等操作,就可以保證用戶不可以隨意保存以及在其他各個渠道傳播原創作品,這可以很大程度的保證生產者的原創作品在鏈上的唯一性。

除此之外,區塊鏈技術可以更大化的激發用戶的原創激情。依託於區塊鏈公開透明不可篡改的公開賬本,記錄時間戳,
實現個人創作內容的唯一性,保證原創;這種完全去中心化的形式,
砍掉所有中間商或平臺商的利潤,將個體內容價值 100% 返還給創作者,實現個體內容創作激勵的最大化。
內容的創造者通過生產內容來創造價值;內容的消費者以轉發、點贊、評論、投資等形式來創造價值,實現價值的自由流通。

區塊鏈可以提供內容版權智能合約的一整套自成體系的智能合約,當內容生產者在平臺發佈原創內容後,系統將自動覈定內容生產者的原創版權,當其他用戶想要查看原文時,通過協議約定好的價格進行支付,支付好之後就可以看。原創內容所獲得的
全部收益百分之百地自動返還給個體創作者
,形成一個良好的閉環,鼓勵更優質的創作。當其他用戶把好的內容進行分享,有人進行付費查看,該收益也可以根據成型的智能合約進行自動的利益分配,整個過程是自動執行,不需要人爲參與,大大的提高了效率。

c) 非標化的版權

隨着計算機的發展,目前有很多版權都是非標化的數據,如一些用戶數據、算法等,這些信息有着很強的數據屬性,可以被隨時複製和傳播。
從賣家的角度,如何保證數據售賣後不被濫用(如複製數據後,要求退回交易款項);而買家如何保證在獲得數據前,獲知數據的可用性、真實性等;市場上如何避免賣家把同一份數據售賣給多個用戶等,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區塊鏈的出現,爲之前的這些問題提供了一些可行的思路。這個方向的一個問題就是,需要確保交易的東西對於交易雙方是一致的。這一點上或許可通過“零知識證明”、“同態加密”等技術實現。“零知識證明”技術可在避免信息內容泄露的情況下,確保信息是符合某種要求的。假設買家 A 需要某高校男生的數據,而賣家 B 可以提供。則可以設計某一驗證問題,使得僅有掌握真實數據的賣家 B 可提供正確答案,而在這過程中買家 A 仍無法知道數據的具體內容。如果 B 通過了驗證,則說明 B 的數據符合 A 的要求的,應用區塊鏈的“智能合約”技術,B 的數據包可直接發送給 A,A 的費用也會直接轉賬到 B 的賬戶。
這樣一來,可保證雙方的利益,買家 A 得到商品,賣家 B 獲得款項,同時避免了買家 A 欺詐、退款的風險,而交易過程中數據的保密性仍然得到了保證。而密碼學中的“同態加密”技術,則可保證保密信息在加工、解密後,解密信息仍保留了加工過程產生的變化。這一技術可應用於受保護內容的交易、處理等。

上述是一個或許可行的應用場景。而在現實生活中,非標化的事物需要建立一個人們認可的規則,以降低交易成本。
未來最需要解決的是把非標化的產品進行一個標準化的定義,然後再把這些標準的規則寫在智能合約裏,最後通過區塊鏈技術來實現整個交易過程。

2.2 區塊鏈+版權的優勢
自從區塊鏈概念逐漸火熱以來,就有各行各業嘗試運用區塊鏈的技術以提高行業效率,而在版權的登記和確權領域,區塊鏈的應用歸結起來有以下幾個優勢:

(1)提高版權登記效率,降低版權登記成本

傳統的版權登記較爲繁瑣,需要作者提供身份信息以及相關的資料。在作品提交登記以後,政府部門的審覈週期也較長,往往長達 20 個工作日。並且版權登記的價格也較高,一般單件作品的版權登記就需要交納 500 元以上,這對於一些互聯網的文字原創作者而言,費用偏高。用區塊鏈做作品版權登記,用戶只需要在鏈上自己提交作品以及基本信息,平臺就會根據密碼算法生成作品的數字身份 ID,這個 ID 包含了作品內容,作者信息,提交時間等信息。這個操作會被寫入區塊,並被全網的節點永久保存。版權的轉讓即在鏈上完成對應的數字身份 ID 的轉讓即可。這樣不僅提高了原創作品的登記效率,也降低了登記的成本,同時版權的轉讓也因爲數字化而變得更簡單。

(2)提高文化企業價值,幫助文化企業融資。

在區塊鏈上進行版權的登記,原則上極大方便了著作人本人的作品版權的登記提交。然而實際上對於有些需要較大創作付出,以及需要很好傳播運營的作品,比如漫畫,音樂作品等。作者往往花費主要精力在作品的創作上,而作品的發行和傳播需要專業的文化企業去運營,文化企業往往都會購買作品的版權並加以運作。區塊鏈上原創作品的確權,在幫助人們樹立版權意識的同時,也提高了社會對文化企業版權的價值認可,提升企業價值。另外,對於擁有較少固定資產的文化企業而言,企業擁有版權價值的提升,有助於金融機構對企業的資產認同,促進文化企業的融資。

(3)消除平臺中介費用,營造全民版權意識。

區塊鏈做版權登記必須是全民式的,也就是將會以公有鏈的形式,而不會是私有鏈或者聯盟鏈。對於一些小型創作,主要是文字或圖片的創作,作者可以直接在鏈上登記並廣播,鏈上的用戶都能獲得作品的傳播信息,決定是否對作品進行付費。這是基於區塊鏈去中心化的特點,不需要平臺進行推廣,消除了平臺的中介費用,其次,公有鏈的形式也促進了人們的原創意識,提高人們對版權的認可。再者,版權糾紛問題的結果可以通過廣播發布給鏈上的用戶,提高抄襲者的曝光度,形成一種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圍。

(4)方便司法舉證,減少版權糾紛。

基於公有鏈上的版權平臺,無論是作者作品的提交,還是後續的交易,以及用戶的購買,均有相應的時間戳證明,並在鏈上開放透明。對於出現版權糾紛的情況,司法部門只需要根據版權的數字身份 ID 進行追溯,輕鬆調取作品版權的歷史交易信息,舉證變得簡單。在公開透明的公有鏈版權平臺上,版權的糾紛問題就會減少很多。

2.3 區塊鏈+版權的阻礙和限制
區塊鏈的時間戳特性很好地方便了版權的登記和確權,而從目前不少已有的項目來看,用區塊鏈來減少版權的糾紛,仍然會有一些發展的限制:

(1)區塊鏈版權認證平臺的互通

目前過內外均有從事區塊鏈版權認證行業的企業。而版權作者往往在不同的平臺上等級信息。假設作品的真實作者在 A 平臺提交了版權登記並通過,而侵權者則在在 B 平臺又提交了對該作品的版權登記,就容易造成版權糾紛的問題。根據提交時間的先後,各平臺可以判斷版權所屬。但是多平臺的信息交互有可能降低版權登記和確認問題的效率,因此需通過如“側鏈”等技術增強各版權認證平臺間的交流效率,或提供一個唯一的版權認證平臺。

(2)防侵權技術的侷限

區塊鏈技術主要可保證版權信息在鏈上記錄後,可提供不可篡改版本信息,便於維權取證。然而在防止電子信息的流變、盜用(如繪畫作品略作改動後重復使用、文字作品複製粘貼等),目前尚未有完善的技術解決方案。如何結合如圖像識別、複製檢測等技術,迅速確認作者的作品版權登記,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

(3)區塊鏈版權的法律保護

區塊鏈技術發展不超過十年,在國內更是近幾年纔開始慢慢被人所知。而與區塊鏈相關的法律更是少之又少,在區塊鏈上做版權登記確權,最重要的一點是需要完善相關法律,使得作者的在鏈上登記的版權信息得到法律的認可,一旦出現版權糾紛也會有法可依。並且,通過法律的頒佈,也是對區塊鏈版權登記的重大推進。

三、應用案例

國外的 Monegraph、Colu、Binded、SingularDTV,以及國內的億書、紙貴、原本等創業團隊均以區塊鏈版權爲主攻方向。資本市場也開始對區塊鏈創業項目表現出積極迴應
:網上維權平臺維權騎士獲得千萬元級 Pre-A 輪融資,版映科技獲得來自高德地圖創始人成從武的數千萬元首輪融資,紙貴版權半年內完成天使輪和 Pre-A 輪融資,並因著名作家賈平凹率先攜《秦腔》、《白夜》、《廢都》等 13 部作品入駐而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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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區塊鏈+版權領域示意圖

案例一:Binded

Binded 公司原名 Blockai,該區塊鏈公司位於美國舊金山。2017 年,Binded 已經確定將業務重點從技術轉移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創建。獲得了首筆 55 萬美元的融資以後,Binded 又得到了來自日本報社 Asahi
Shimbun、遊戲公司 GungHo 創始人 Taizo Son 的子公司 Mistletoe、M&Y; Growth Partners、Tokyo
Founders 基金會、Vectr Ventures 風投以及 Social
Starts 的總共 95 萬美元的融資,Binded 希望通過在區塊鏈上記錄永久有效的版權來方便內容創建者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目前 Binded 的應用對象主要是藝術家、攝影師和其他藝術工作者。Binded
的 CEO Nathan Lands 曾表示,他計劃通過人工智能來爲有版權的作品創建獨特的指紋來保護版權,並確保藝術家獲得應得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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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網站示意圖

Lands 認爲和直接在版權局登記相比,Binded 的服務所需費用和時間都更少,但同時能夠創建一種獨立的、存在法律效力的記錄。Binded 的版權註冊永久免費,在 Blockai 平臺上,你只需要簡單的一個鼠標拖放動作就可以進行作品註冊,並獲得對應的版權證書。如果之後有人不經允許複製你的作品,你就可以給他發送一份版權證書來警告他。

對於 Binded 提供的作品註冊登記的法律效力問題,Nathan
Lands 坦白承認目前還不具備法律效力,他認爲:“我們相信 Blockai 在區塊鏈上建立的記錄會被法庭認可爲充分證據。況且,你完全有可能根本不用上法庭,因爲遞交一份證書比 Instagram 圖片要嚴肅認真的多。區塊鏈是提供所有權證明的完美方案。一旦創建了記錄,就永久存在不會更改。”

當被問到執行力,Nathan
Lands 提到,數字版權管理會限制作品在媒體間的傳播。顯然,他在遊戲行業中的經驗使他堅信“嚴格的數字版權管理不是恰當的解決方法,何況根本不適用於圖片版權管理。”

“未來理想的系統是,用全球化的數據庫來證明版權和收取版權費。人們就可以用最簡單的方法達到最好的效果。”

四、總結

版權的保護不僅是對原創作者的尊重和權利的保護,更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象徵。在政府部門積極推動版權保護、諸多企業對區塊鏈+版權應用項目進行落地嘗試、人們版權意識不斷提高的當下,相信區塊鏈技術在版權保護領域將獲得良好發展,而兩者的結合或將具有以下特點:

1. 記錄版權是當下可快速落地的應用:
目前技術可實現記錄版權,可作爲被侵權後維權的取證渠道,但是技術上與完全保護版權尚有距離,目前並未觀察到完善的解決方案。

2. 認證平臺互通:
在單一系統中,可方便地進行版權維護和追溯。但是如果 A 用戶把 B 用戶的內容放在其他平臺,則容易造成糾紛。因此需加強各個區塊鏈版權平臺間統一認證、標記、識別的方式,或提供唯一的認證平臺,以提高維權效率。

3. 非標化的版權認證還待發展:
對於一些非標化的物品,比如算法、數據等的版權的認證,目前也許可以通過零知識證明等加密方法來保證其可以很好的被交易,但是其前提條件是保證規則的標準化,這還需要一段時間去實現。

4. 區塊鏈可以促進優質內容產出:
通過區塊鏈去中心化的思想,取消第三方平臺的版權壟斷,讓版權真正屬於內容生產者,從而內容生產者會有更多的收益和實現價值的可能,可以促進內容生產者生產內容的動力。

5. 方便司法舉證,減少版權糾紛:
基於區塊鏈上的版權平臺,無論是作者作品的提交,還是後續的交易,以及用戶的購買,均有相應的時間戳證明,並在鏈上開放透明。對於出現版權糾紛的情況,司法部門只需要根據版權的數字身份 ID 進行追溯,輕鬆調取作品版權的歷史交易信息,舉證變得簡單。


作者:曹黎軍、Alfred、蒙繹澤、陳致佳、江澤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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