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重點解讀

【法律法規】《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重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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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 月 10 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第 3 號令,《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室務會議審議通過,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關於區塊鏈技術應用相關內容的第一部規定,雖然將管理範圍僅限定於區塊鏈信息服務領域,但是對於我國區塊鏈技術發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本次發佈的《規定》從區塊鏈信息服務相關定義、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流程、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違法後果等方面進行了規定,雖然只有二十四條,但是也有不少亮點,例如鼓勵區塊鏈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進行安全評估等內容,本文將對其中的重點內容做梳理分析。

【法律法規】《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重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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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相關定義

《規定》第二條首先明確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的內涵,即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衆提供信息服務。該定義排除了通過互聯網技術提供區塊鏈信息以及通過區塊鏈技術提供其他服務的行爲。 其次,《規定》對於“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即“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衆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爲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其中出現了“節點”的表述,在區塊鏈技術中,每一個分佈式賬本都可以稱作一個“節點”,這些“節點”並不具備法律上的主體資格。《規定》將“節點”也納入到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範圍內,無疑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建議網信辦能夠及時出臺相關的補充文件,對於“節點”的定義予以明確。

最後,《規定》對於“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作出了界定,即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2

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流程

本次發佈的《規定》中最大的亮點,就是對於區塊鏈信息服務的備案流程進行了較爲詳細的規定。

(一)備案範圍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需要備案的內容包括: 1、 服務提供者的名稱; 2、 服務類別; 3、 服務形式; 4、 應用領域; 5、 服務器地址等。

(二)備案流程

1、申報程序。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在《規定》公佈前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應當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2、備案程序。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發放備案編號。

3、駁回程序。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並說明理由。

4、公示程序。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佈備案信息。

(三)備案變更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平臺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四)註銷程序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三十個工作日前辦理註銷手續,並作出妥善安排。

3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規定》中除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備案責任外,還規定了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需要履行的其他責任,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覈、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2、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應當具備對其發佈、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3、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規定和平臺公約。4、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爲其提供相關服務。5、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6、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7、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8、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提供定期查驗的相關信息。9、應當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對違法信息內容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10、應當記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發佈內容和日誌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不少於六個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11、應當配合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12、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衆投訴舉報。

4

處罰措施

《規定》對於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因違反相關規定而產生的處罰措施,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1、整改責任。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應當進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和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後方可繼續提供信息服務。

2、警告。對於違反《規定》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

3、責令限期改正。對於違反《規定》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應當暫停相關業務。其中,對於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或者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但不需要暫停相關業務。

4、罰款。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或者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追究刑事責任。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5

《規定》中的其他重點

1、鼓勵區塊鏈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規定》第四條提出,區塊鏈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指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範,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督促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區塊鏈信息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2、安全評估。《規定》第九條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區塊鏈技術作爲一種新的互聯網技術,其應用是否安全需要實踐進行檢驗。我國此前雖然在各地成立了各種各樣的沙盒和基地,但是對於區塊鏈應用的安全評估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網信辦在《規定》中提出了對於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安全評估的要求,將會進一步推動區塊鏈應用評估標準、評估流程的統一和完善。

6

總結

區塊鏈技術作爲一種新興的互聯網技術,其發展過程經歷了從默默無聞到全民熱議,再到迴歸理性的大起大落,如何通過監管對區塊鏈技術進行引導,將其應用到具體的經濟場景中,是所有關注區塊鏈發展的人們非常關心的問題。《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制定,是我國對於區塊鏈監管從無到有的一個轉折點,隨着監管的落地,將會對區塊鏈技術應用的發展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本文轉載自巴比特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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