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對於加密貨幣交易的法規制訂大多仍停留在討論的階段,因此,一旦你因加密貨幣一夜致富也別高興太早,下一秒很有可能變成法庭上的被告者。

Initial coin offerings (ICOs)一詞讓加密貨幣相關的新聞在 2017 年聲名大噪,創業者前仆後繼地提出公司要發行 ICO
的消息,一時讓市場上的 ICO 項目數量不斷提升。然而,隨著 2017 年的結束,也產生了各式各樣與 ICO 相關的訴訟案。

如果想從加密貨幣上獲利的話,我們必須更瞭解法院及監管單位的想法。本文整理了美國執業律師 Stephen Palley
的一些意見及觀點,其中有幾點特別值得我們注意:

一、法律之手無遠弗屆

若你認爲在瑞士就能夠讓你免於受到美國的訴訟官司的話,那你就錯了,以電子郵件、Twitter 或 LinkedIn 等方式也能夠提出訴訟。

Stephen Palley 以 Tezos 項目(詳情可看:Tezos 高層鬧內訌)爲列,指出該項目相關的六個訴訟案之一中,原告請求法院審理被告人 Tezos 基金會及其負責人 Diego Ponz 的電子郵件、被告人
Tezos 基金會負責人 Johann Gevers 的電子郵件及推特,以及 Tezos 基金會負責人 Guido Schmitz-Krummacher
及瑞士金融服務公司 Bitcoin Suisse AG 的執行長 Niklas Nikolajsen 的電子郵件及他們的 LinkedIn
帳號,以確認他們的不當行爲。

法院表示同意,原告表示:(一)瑞士藉被告人不在美國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內;(二)任何國際協議均不禁止以任何電子方式提供服務;(三)列出的電子方式提供的服務符合國家憲法概念的正當程序,並有合理地告知瑞士藉被告人,並給予他們一個迴應的機會。

然而,在這項命令進入司法程序之時,原告及被告人達成一項協議──雙雙要求法院撤銷這項命令,並以被告人出庭作爲替代方案,同時保留對於司法管轄權和服務的所有異議。此項策略對於讓瑞士藉被告能火速出現在美國訴訟官司上起了很大的作用。此外,這也代表著聯邦法官認可國際社交媒體服務是可以接受的──這極爲重要及關鍵。

二、詐騙集團對 ICO 虎視眈眈

Stephen Palley
稱,早在中本聰構思出比特幣之前,各式各樣的詐騙行爲其實早已存在。所以,「騙局」從頭到尾都會是一個騙局,不論它有沒有與比特幣拉上關係。

如果有人向你承諾某 ICO 能在一個月不到的時間裏獲得 1000%
的投資回報,而你只看到他除了翻修他的房子之外,並沒有做任何與項目發展相關的事的話,你就知道這是一種證券法違規慣犯的行爲。像 Plexcoin
的案件一樣,美國證交會(SEC)就會找上門。

然而,這種情況並非真正的 ICO 訴訟,它只能算是一個證券詐欺行爲,只不過詐騙者使用了 ICO 這個術語企圖進行籌資。

三、律師很會「閱讀」

監管機構和集體訴訟律師很清楚如何「閱讀」資料、證據。所有 ICO 團隊在網路上所寫的所有內容都可以成爲證據──舉凡白皮書、推特、Slack 頻道等等。

因此有人預測,在接下來與 ICO 有關的訴訟案中很可能廣泛引用這些來源作爲證據,例如在官司訴訟中展示出 Slack 的實際截圖,在未來是很有可能發生。

四、所謂的「時效法令(statute of limitation)」

如我們所知,無論是訴訟或監管單位真正執法都需要時間,現在還沒有收到帳單、傳票,不代表之後就不會。Coinbase
和國稅局的糾紛就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雖然國稅局最後只追討介於 2013-2015 期間存在的帳戶資料,然而,這並不代表該單位不會追蹤 2015-2017
年的帳戶資料,和其他機構一樣,國稅局等單位實際執法行動之前都需要時間。

五、比特幣仍未被認可

Stephen Palley 指出,2017 年 12 月底時紐約州最高法院在 2017 年 N.Y. Misc.LEXIS 5153
案件初審判決時,對紐約金融服務部門所制訂的 BitLicense 法規提出質疑。

BitLicense
是紐約州金融服務部(NYSDFS)爲公司設計的法規,用於發出有關虛擬貨幣活動的營業執照的一類通用術語,而這些規定僅限於涉及紐約或紐約居民的活動。

這起案件是 Theo Chino 及 Chino Ltd 向紐約金融服務部門提出的訴訟。在此案件中,原告被指出在 BitLicense
申請書只填寫了部分資料,並沒有包括大部分所需要的資訊,如財務資料。

法院表示「原告按照了表格要求但只填寫了部分的財務資料,而且他申報沒有保險也沒有留存任何財務或會計帳本」。此外,有關原告背景報告的真實性,他只寫下「無法及時取得」的字眼,並要求提供諾貝爾獎得主紐約時報專欄作家
Paul Krugman 及前紐約金融服務部主管 Benjamin Lawsky
的證詞,以及提供與他們關於比特幣是該法規含義內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結論有關的任何書面證據。

法院否認原告的這項動議,認爲此舉毫無意義。此外,法院指出,問題在於法規對申請人和其他虛擬貨幣業務的影響,因此,申請人有沒有提供、或者爭辯說他試圖提供有關的任何財務資料書面證據,纔是這一重要爭論的關鍵。

由此可知,比特幣目前仍不足以讓法院認可──由法院駁回他的訴訟並拒絕原告的請求這點便可得知。

六、創造主權,並必須認清、理解它

Stephen Palley 表示,部分公司在利用 ICO
籌集資金,但完全沒有考慮到企業的正規手續,他們抱持著先拿到錢再來想解決方法的心態,然而,Palley 建議大家應該避免這麼做。

他指出,創建一個瑞士基金會來籌資數億美元的
ICO,事實證明,這並不代表你可以真正「使用」這筆錢。瑞士基金會實際上是一個「自主的法律實體」(autonomous legal entity),參與在這類
ICO 中的律師感該明白這點。

一份法庭文件這樣寫道:「創建一個『自主』企業實體是什麼意思?──這意味著你可能無法真正控制它。」

Tezos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事實上,Tezos 創辦人無法直接獲得、使用他們基金會控制的 13
億美元。因此,最近美國區塊鏈新創公司利用瑞士基金會這樣的模式的趨勢已經漸漸消失。大家已經意識到這與瑞士一家新創公司在美國併入一家非營利組織沒有什麼兩樣。

結論

要看到 ICO 及加密貨幣監管正常運作的話,可能還需要幾年的時間。許多相關的訴訟案都可以協助 ICO
監管、統整判斷造成私鑰紛爭問題的原因,使相關的法律更爲健全──也就是調整我們先前在重要資產上錯誤的操作方法。

Stephen Palley 相信,自 2018 年起,將有更多有關 ICO 的實際案例可以參考,更能從別人錯誤或成功的 ICO 中汲取經驗。

聲明:以上觀點僅爲原作者 Stephen Palley 的個人意見,並不代表區塊客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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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coindesk

圖片: cryptoconsulting

來源鏈接:blockcast.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