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虛擬貨幣、區塊鏈領域出現的一系列亂象,8 月 24 日下午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風險集資的風險提示》。對此,鏈捕手找到從事區塊鏈合規業務的鏈法律師團隊,爲大家解讀公告。

8 月 24 日下午,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佈《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風險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不法分子以「金融創新」和「區塊鏈」爲名,通過發行「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

五部委聯合發文提示虛擬貨幣詐騙!我們解讀出這五個特點

《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風險集資的風險提示》

就該風險提示涉及的法律問題,鏈捕手採訪了藍鵬律師事務所鏈法律師團隊,鏈法律師團隊目前主要從事區塊鏈相關的合規業務,其負責人龐理鵬表示,通讀該規定,除了原文當中提到的違法活動的三點特徵之外,鏈法律師團隊注意到以下問題:

第一,聯繫 2013 年 12 月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 2017 年 9 月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此次的風險提示,「區塊鏈」一詞是第一次出現在部委規章當中。但是使用了「打着區塊鏈旗號」、「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理性看待區塊鏈等問題」的表述,其實質並未否認區塊鏈的價值。而在 8 月 21 日晚,一批區塊鏈媒體的微信公號被封的同時,新華社也對區塊鏈做了正面報導。

第二,從發文機關來看,此前《防範比特幣風險通知》、《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文主體均包括爲一行三會和工信部,在《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出現了網信辦和工商總局。而反觀這次的風險提示,工商總局已經併入市場監管總局,故這次文件當中出現了市場監管總局。在 2018 年 4 月 8 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爲歷史,所以在這次的發文主體當中是銀保監會。

除此之外,出現了公安部的身影,這表明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等新興事物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已經引起了刑事偵查機關的注意,作爲國家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機關,公安部此次公開發文預示着相關打着區塊鏈旗號,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爲已正式進入其視線,其中釋放出的信號是此類違法犯罪活動已經猖獗到了一定程度。

除上述之外,因前兩個文件當中都涉及到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或者代幣的法律定性問題,證監會一直是發文主體,而這次證監會不再是發文主體,這也與原文當中提到的「金融創新和區塊鏈只是旗號,相關行爲只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相契合。

第三,和去年 9.4 公告相同,在本文件中,亦就相關活動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責任進行了闡述,其中包括非法集資、傳銷和詐騙。

其實非法集資、傳銷和詐騙都並非刑法中某個具體的罪名,而是某種行爲,這種以行爲方式進行界定的方式,意在最大程度上禁止違法行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指的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而“傳銷”一詞可能涉及的罪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此外,「詐騙」一詞涉及的罪名就有很多了,包括金融詐騙罪和其他的詐騙罪。但是從罪刑法定的角度而言,是否構成上述犯罪,需要經過法院審理,並就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四,文件提及「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服務器搭建網站,實質面向境內居民開展活動,並遠程控制實施違法活動」,由此可知在境外發幣和設立交易所規避國內監管的方法已經引起了監管部門的注意。

這也與 8 月 23 日新京報報道提到「從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小組辦公室獲悉,前期清理整頓境內虛擬貨幣交易所和 ICO 活動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相關部門將進一步採取針對性清理整頓措施提到的第一條,即對 124 家服務器設在境外,但實質面向境內居民提供交易服務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網站採取必要管控措施的內容相契合。」鏈法律師團隊郭亞濤如是說。

第五,文件末尾對炒幣的行爲做了一個定性:此類活動以金融創新爲噱頭,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繫。而這也給相關從業人員提供了一個衡量風險的尺度。「是不是在借新還舊」,「是否項目資金能夠長期維持」,每一個投資人和經營者都應當以此標準檢視自己的項目。

對於在文末出現的「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中的有關部門包括什麼,鏈法律師團隊劉浪告訴鏈捕手,對於到底向哪個機關,鏈法律師團隊認爲:對於涉及侵害金融投資者合法權益,危及國家金融穩定的,可以向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舉報;對於違法違規網站,可以向網信辦舉報;對於這其中涉及的違法犯罪活動,可以向公安部門舉報;對於涉嫌傳銷、非法廣告的問題,可以向市場監管總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