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監管機構對雲挖礦參與者發出警告

暴走時評: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上週透露,該機構計劃對雲挖礦業務實施監管。根據 SEC 發佈的聲明顯示,該機構認定此類合約屬於“證券”,並已經就雲挖礦業務及其合約對公衆發出了警告。同時,菲律賓 SEC 還在經告終進一步強調,根據證券法,此類合約屬於未註冊證券,相關人員可能會受到起訴,被追究刑事責任等。

本週,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向公衆透露,該機構計劃對雲挖礦業務實施證券監管。據 SEC 聲明顯示,監管機構認爲這類合約應當被定義爲“證券”。

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就雲挖礦業務及合約發佈警告

菲律賓金融監管機構已經對未在菲律賓 SEC 註冊就推廣其業務模式的雲挖礦業務發出了警告。雲挖礦業務涉及到遠程採礦業務預購哈希算力的合約,用戶購買合約的期限可以是終生制也可以是一段有限的時間。如果雲挖礦業務有利可圖,並且如果這種合約不是達到收支平衡或遭受損失的合約,那麼雲挖礦用戶就會從礦池收益中獲益。SEC 解釋到,初步調查顯示,許多本地及國外雲挖礦公司都在向居住在菲律賓的居民兜售這些合約。

雲挖礦運營商和代理商可能面臨長達 21 年的監禁

根據監管機構的聲明顯示,這些合約承諾每日或每週向投資者支付挖礦收益,這些未註冊的公司還爲每一個註冊的新成員提供佣金。由於這種業務實踐,SEC 表示,根據 2015 證券法規第 4 部分細則 26.3.5,這些合約的銷售被定義爲投資者合約。SEC 解釋到使用 Howey Test 結果證實這些投資屬於證券。

菲律賓 SEC 強調:

“由於該計劃涉及向公衆銷售證券,SRC 要求發行的證券需按要求正式註冊,並根據 SRC 第 8 節規定,向公衆發售證券的公司和 / 或代理須獲得適當牌照和 / 或許可。”

警告中進一步指出:“同樣地,這些公司的銷售人員、經紀商、交易員或代理在銷售或說服人們投資這些加密貨幣挖礦公司提供的投資計劃,包括在未經委員會必要許可或授權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招攬或招募投資者的,也可能會受到起訴。”

“根據證券法第 28 條,違法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並根據證券法第 73 條被處以最高刑罰二十一(21)年或二罪並處。”

菲律賓監管機構稱公衆應停止投資這類投資活動

該監管機構暗示,在未經註冊的情況下邀請或招募此類活動的運營商將根據 2014 年授權的最高法院決定予以處罰。此外,SEC 警告公衆“停止投資”雲挖礦合約,並以大寫和粗體字體突出其警告內容發表聲明:

“有鑑於此,建議公衆停止投資這些未註冊的投資活動,並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來對待這些雲挖礦公司。”

菲律賓政府並非唯一因證券法希望停止雲挖礦業務的監管機構。上月,news.Bitcoin.com 報道了南卡羅來納州檢察總長對 Genesis Mining 下發的禁止令。南卡羅來納州也將挖礦合約視作證券,並計劃起訴未註冊實體。

來源鏈接:chain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