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3 月 20 日公佈的一份法院文件,荷蘭一家法院將比特幣歸類爲“可轉讓價值”,此前該法院做出了有利於原告的判決,即被告應賠償原告 0.591 個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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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 de Vries 先生於 2018 年 2 月 2 日在荷蘭一家法院對非上市公司 Koinz Trading BV 提起訴訟,該公司此前曾被尼德蘭中部一家下級法院下令支付 JW de Vries 先生挖礦收益 0.591 個比特幣,如有違反將面臨最高可達 1 萬歐元的罰款。

由於該公司未能履行其支付該數量的比特幣的義務,法院下令該公司要麼支付,要麼宣佈破產。

法院判決明確指出,比特幣顯示了“財產權”的所有特徵,因此根據財產權轉讓比特幣的判決是合法的:

比特幣存在於數字化加密的獨特的數字和字母系列中,並存儲在權力持有人的電腦硬盤上。比特幣從一個錢包發送到另一個錢包而實現“交付”的。比特幣是獨立的價值文件,在付款時由付款人直接交付給收款人。因此,比特幣代表一種價值,是可以轉讓的。在法院看來,它因此顯示了財產權的特徵。因此,比特幣付款索賠應是有資格予以覈實的。

法院認爲,Vries 先生和 Koinz Trading BV 之間存在無可爭辯的契約:由於債務是用比特幣承擔的,所以這筆款項也應用同一種貨幣償還。法院認爲這種法律關係是一種民事支付契約。

雖然荷蘭法院可能正在逐步採取措施,使加密貨幣被看作是一種貨幣,但其他一些組織卻不這麼認爲。G20 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在 3 月 20 日發佈了一份文件表示,其成員國似乎更願意將加密貨幣稱爲“加密資產”,也就是他們認爲加密貨幣是資產而不是貨幣。

上個月,英國央行(BoE)行長馬克·卡尼 Mark Carney 說:

比特幣並未滿足傳統的貨幣概念。它不是保值品,因爲它到處都是。沒有人將它用作交換媒介。

原文鏈接: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dutch-court-finds-bitcoin-a-legitimate-transferable-value

原文作者: Ana Alexandre

編譯作者:Mel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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