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聞消息,根據 Bloomberg 報道,美國聯邦法院在一則地下比特幣交易平臺運營商的案件中表示,根據華盛頓特區的法律,可將比特幣定義爲貨幣。法官 Beryl A. Howell 表示,「貨幣通常是一種交換媒介、付款方式或價值儲存方式,包括比特幣」。在該案中,法院拒絕駁回針對地下比特幣交易平臺的運營商 Larry Dean Harmon 的刑事指控,該罪名是根據華盛頓特區法律經營無牌匯款業務,以及根據聯邦法律進行洗錢嗎,這意味着在華盛頓特區進行經營比特幣匯款相關業務需要得到監管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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