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8 日,據 the block 報道,幣安在新版白皮書中,刪除了 「回購」一詞,原版本中關於 「每季度公司將用 20% 的利潤回購並銷燬 BNB 」 的條款。改成了「每季度公司將基於幣安交易利潤銷燬 BNB」。

原文標題:《幣安白皮書「回購銷燬」變「銷燬」,撇清證券屬性爲哪般?》
作者:蘆薈

如下圖所示,左邊的版本是 2017 年首次發佈時的原始描述 (用紅色突出顯示)。 右邊則是新版本的變動。

幣安刪除白皮書中回購二字,撇清 BNB 證券屬性意指合規?

4 月 19 日,幣安針對刪除一說進行了迴應,稱「回購」一詞的使用並不準確,當初在白皮書階段使用這個詞是因爲沒想清楚,「回購不重要,重要的是銷燬了多少,總量減少了大家的幣纔會增值」。幣安表示,是在聽取有關部門意見後把這部分描述刪除,因爲部分國家的監管部門不喜歡 BNB 和利潤掛鉤。幣安稱,其白皮書在兩個月前已經更新,而兩天前再次完成銷燬幣安幣的操作,銷燬數量公開透明,經過 7 次銷燬,BNB 總計銷燬 11,654,359 個,約 2.5 億美元。

至於爲何不掛鉤利潤,幣安創始人 CZ 對 the block 的迴應中表示:「因爲一些地區傾向於將盈利與證券聯繫起來。」

據悉,幣安在 2017 年 6 約推出 BNB 之際便推出了回購銷燬的方式,這種直接銷燬代幣的方式,減少了市場上流通的 BNB 供應量,通過調節供需關係來間接推動幣價上漲,以此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以及整個生態的穩定。

幣安的一位發言人向 The Block 證實,BNB 銷燬的資金仍然是利潤的 20% 。The Block 根據銷燬量佔據季度利潤 20% 推斷出,幣安在 2019 年第一季度總共帶來了 7800 萬美元的利潤,環比增長了 66% 。

幣安刪除白皮書中回購二字,撇清 BNB 證券屬性意指合規?

BNB 不願掛鉤證券背後的法律意義

對於幣安避免與證券掛鉤的做法,某不具名分析師表示,不排除幣安以後想上美國交易所,提前撇清證券屬性。

由此,筆者專訪了鏈法律師團隊龐理鵬,龐律師針對刪掉「回購」 一詞的法律意義、證券型 token 的判定要素及風險和此次幣安修改白皮書行爲是否影響監管機構判定等問題都做了一一解答。

1、銷燬價值爲 20% 的 token 與用利潤回購 token 的法律意義有何不同?

說起 「回購」 一詞,我們很容易想起在資本市場的「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該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爲。衆所周知的是,股票是需要受到監管機構的嚴格規管的,除了 CZ 本人提到「回購」 一詞的使用並不準確等之外,幣安之意,除了不想讓 BNB 與利潤掛鉤之外,更重要的是想讓 BNB 與股票(證券)區別開來,這一點之於監管和合規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巧合的是,SEC 最近發佈的《數字資產是否屬於投資協議的參考性分析框架》中提及利用豪威測試對於判斷某種數字資產是否是證券時,強調「投資人依賴從他人努力中獲利的合理期待」,而對於符合「依賴他人努力」情形的衆多判斷條件中有一條值得注意:實際參與者通過回購、燃燒等方式控制市場上的數字資產總量以達到控制數字資產價格的目的。

2、判定 token 爲實用型 token 還是證券型 token 的關鍵因素是什麼?

衆所周知,SEC 將數字貨幣分爲實用型通證(utility token)和證券型通證(security token),兩者很大的一個區別是前者不受政府部門規管,後者則依法受到 SEC 的監管。以 STO 爲例,一般情況下證券型通證有真實、可靠的資產作爲支持,這其中就包括資產權益甚至是現金流等,證券型通證可以被用來支付收益、利息等。而實用性通證中的「實用」,是指通過使用通證,用戶有權獲得「特定」的服務或者產品。而這裏的特定,是指實用性通證只能使用於某一特定應用。從某種層面上來講,實用型通證隨處可見,比如天貓的積分、京東的京東豆等。

3、證券型 token 在美國有什麼風險嗎?

證券型 token 在美國是合法的,有合法發行的途徑,比如 STO。但是有合法發行的途徑意味着需要受到嚴格的規管。由於是在監管下發行,證券型 token 當然可以上交易所。

4、在白皮書中改變語言會影響監管機構對其是否爲證券的分析嗎?

在區塊鏈的世界,白皮書是一個項目對外展示的重要窗口,監管機構在去關注和研究某個項目時,當然不會錯過白皮書。但是需要強調的是,之於區塊鏈世界,有太多的新生事物,所以合規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

以美國爲例,監管機構對於某種加密資產是否是證券的判斷標準有兩個維度:

在縱向上:如 SEC 主席 Jay Clayton 在給白宮代表的回信中提到的:你在信中還問我是否贊同海曼主任在 18 年 6 月的演講中關於數字代幣的某些表述。我同意他關於「數字資產是否以證券的形式進行發行和交易並非一成不變或完全符合法律文件定義的」的分析,某種數字資產在最初發行或交易時是以證券的方式進行,因爲其符合投資契約(根據美國證券法,投資契約是證券的一種)的定義,但在後續的交易中其內涵可能變化,並不再符合投資契約的定義。這一點在 SEC 最近發佈的《數字資產是否屬於投資協議的參考性分析框架》中有進一步的體現;

在橫向上,對於數字資產是否屬於證券,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既要依照證券法現有規定和判例形成的評判標準,又要兼顧到數字資產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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