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和科技的遵循不同發展規律,把握金融與技術的平衡對金融科技的可持續健康發展非常重要。

原文標題:《萬向區塊鏈鄒傳偉:金融與技術的平衡之道》
撰文:鄒傳偉,萬向區塊鏈、PlatON 首席經濟學家

作爲周小川行長論著的忠實讀者和「粉絲」,我第一時間研讀了《金融基礎設施、科技創新與政策響應——周小川有關講座彙編》。這本書對理解金融科技發展和監管應對非常有啓發意義,很多觀點在全球範圍內都是一流的。書中收錄的講話,儘管有部分曾經學習過,但仍然有常讀常新之感。特別是編者的精心剪裁,把周行長在不同時間關於同一主題的講話彙編到一起,既讓我看到他在一些重要問題上一以貫之的立場,更讓我領會到他思考的演進。本文從金融與技術的平衡之道談幾點粗淺的學習體會。

正如書中開宗明義指出的,金融業本質上是一種 IT 產業。金融與技術有緊密聯繫。金融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吸收各種技術創新,比如印刷術,密碼和防僞技術,以及以電報、電話和互聯網代表的各種通訊技術等。只要一項技術能提高資金流通、風險管理和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就可能被金融吸收採用。事實上,金融是很多技術最早或最重要的應用領域。隨着金融科技興起,技術從金融的中後臺逐漸走向前臺 , 地位越來越重要,一些金融機構在人員和成本結構等方面越來越像技術公司。然而,我們更需看到金融和科技遵循不同發展規律,把握金融與技術的平衡對金融科技的可持續健康發展非常重要。

金融需求與技術供給的平衡

周行長指出,科技或互聯網類公司作爲供給方往往需要推銷某些技術,會盡力宣傳這些技術可能產生的顛覆性效果,希望金融業採用。這些技術供給方有時還佔據創新的「道義高點」,能調動輿論力量甚至政治遊說力量。針對這種局面,金融業一方面要深入瞭解技術特徵和發展趨勢,另一方面要對自身的技術需求有清醒認識。只有這樣,在面臨技術衝擊時纔不至於「自亂陣腳」,反而能更主動地吸收真正有價值的技術創新。而且從實際情況看,大部分技術發展是線性的。金融發展也有自身規律,迄今還沒有一項技術創新對金融產生過顛覆性影響。

應該理性客觀評估技術的能與不能,比如 AI 在金融中的應用。AI 領域 2012 年後廣受關注的深度學習算法,本質上是模式識別,適合邊界清晰和規則有限的問題。深度學習下圍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功,但在自動駕駛上面臨很多挑戰,因爲後者沒有清晰邊界,相關規則難以窮舉。類似地,AI 適合對人臉照片、用戶偏好以及違約概率和遇險概率的高低進行分類,這些正是人臉識別、用戶畫像、信用評估和保險定價的核心問題,所以 AI 在支付身份驗證、信貸審批和保險精算中有較好應用前途。但即便如此,AI 信貸審批可能引起信貸公平性方面的爭議,應將相關模型或算法透明化,接受公衆監督和評判,也應有監管部門來監督評判這種運用是否恰當。AI 應用於證券市場的難度則要大得多。市場交易形成的資產價格匯聚了各方面信息,在複雜度上遠遠超過模式識別範疇。比如,AI 做基本面分析的難度遠遠超過技術分析;AI 分析的數據往往以近期數據爲主,更早的數據沒有保留或者沒那麼豐富,容易造成分析結果的順週期性。更進一步地,周行長深刻指出,互聯網與大數據不應導致迴歸集中型計劃經濟。

技術選擇充滿不確定性,金融從業人員因爲術業有專攻,不一定是最好的技術專家。周行長指出,只要建立競爭選優機制,讓不同技術路線公平競爭,自然就能選出最適合金融應用的技術。人民銀行在 DC/EP (數字貨幣 / 電子支付)發展中,不干涉商業銀行研發選擇何種技術路線,它們既可以選擇分佈式賬本,也可以選擇類似移動貨幣或電子錢包支付方式,採取市場驅動的賽馬機制,最終看哪種技術路線能勝出,就體現了周行長的上述方法論。

金融功能和技術演進的平衡

不管技術如何演進,金融功能都相對穩定,變化的主要是金融業務模式和組織形式。今天分析金融功能,仍沒有超越博迪和默頓上世紀 90 年代中期的框架:1. 支付清算;2. 資金融通與股權細化;3. 爲實現經濟資源的轉移提供渠道;4. 風險管理;5. 信息提供;6. 解決激勵問題。技術也不會改變金融風險內涵和管理框架。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的識別、計量、防範和處置方法,對金融科技仍然適用。技術風險對金融科技更爲突出,需要在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等方面加強研究。總的來說,對技術創新促成的新的金融商業模式、應用、流程和產品等,我們要有信心:只要用規範方法,就能穿透「技術面紗」,分析清楚它們對資金融通、風險轉移以及相關參與方利益的影響,從而按功能監管理念建立合適的監管框架。人民銀行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中就特別強調「穿透式」監管方法。

這方面尤其要注意三個問題。第一,一些金融科技機構濫用普惠金融說法爲自身業務添加正當性。普惠金融並不意味着金融監管要網開一面,應該在綜合名實的基礎上一視同仁地加以監管。不僅如此,普惠金融的服務對象往往屬於金融弱勢羣體,金融素養、金融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對欠缺,是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點。普惠還意味着涉衆,一旦出風險,對社會的外溢影響更大,更需要從嚴監管。

第二,周行長一再強調,要關注金融科技機構的真正動機和激勵機制。比如,第三方支付機構如果想通過提供高質量支付服務來獲利,就不應該把盈利寄託在客戶備付金的利息收入上。人民銀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存管在人民銀行,並參照商業銀行超額準備金付息,就是校正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激勵機制。對一些金融科技機構既想做金融業務,又不想拿金融牌照、接受相應監管的情況,要從源頭禁止。鑑於金融風險在傳導中自我加強的可能性,對金融科技創新的監管要儘量提前,不能鼓勵「簡易起步,容忍差錯,逐步合規,賺錢後才追求穩健」,更不能坐等相關風險從「小到不值得關注」演變成「大到不容忽視」甚至「大到不能倒」。

第三,不管業務主體和技術形式如何,只要從事同類業務,就應該做到財務標準一致,監管標準一致,以防範監管套利。金融科技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在從事同樣業務時,應該受到同樣監管,否則會扭曲兩者之間公平競爭關係。

金融邏輯與技術邏輯的平衡

金融邏輯強調服務實體經濟,注重安全穩健,技術邏輯則往往強調顛覆性、去中心化和快速迭代。兩個邏輯並非天然兼容。然而,一些技術所具有的規模優勢、網絡效應以及由「先發者優勢」、「贏家通喫」等促生的競爭策略,開始向金融滲透。一些金融科技機構爲快速做大規模和搶佔市場份額而不計成本,不惜採取「燒錢」和交叉補貼的方式,其中部分補貼資金來自風險投資或資本市場。

這樣做會對市場會造成三方面扭曲。第一,扭曲市場公平競爭,造成沒有補貼能力的機構拼不過有補貼能力的機構,受嚴格監管的持牌機構拼不過享有監管寬容的金融科技機構。尤其要注意 Big tech 公司涉足金融業務時,因爲擁有平臺、技術、用戶和數據等方面優勢,可能造成壟斷和不公平競爭問題。比如,Big tech 公司造成捕獲性生態系統,鎖定用戶,使用戶很難轉換到有競爭關係的平臺上;利用支配性市場力量和排他性條款,抑制甚至打壓潛在競爭對手。

第二,扭曲市場風險定價。在我國電商和共享經濟領域,細分領域的頭部機構通過「價格戰」打壓競爭對手,獲得支配性市場地位後再提高收費標準,是一個經常被使用的策略,也引起很多爭議。「價格戰」策略也延伸到金融科技領域。但與電商和共享經濟不同,金融「價格戰」意味着資金價格扭曲。比如,在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前期,一些機構曾通過補貼推高互聯網理財產品收益率,以搶佔市場份額。資金價格扭曲會顯著影響資金流向,對資源配置效率和金融風險有很大影響。

第三,扭曲機構自身發展。金融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在風險業務快速增長時,很多金融科技機構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跟不上。一旦風險暴露,金融科技機構對社會的外溢影響會遠遠超過一般實體經濟機構。比如,共享單車企業在高速增長後倒閉,儘管會造成投資機構資金、單車產能和公共道路資源等的浪費,但只要不挪用用戶押金,就不易造成涉衆金融風險。這說明,技術演進不能降低金融風險管理要求;在技術快速迭代時,反而更應加強金融風險管理。

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平衡

周行長多次表示,應允許私人機構參與提供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成本高,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可能造成較大公共財政壓力,引入私人機構可以分擔部分壓力。在很多應用場景中,私人機構因爲貼近市場和用戶,更瞭解用戶需求,有助於提高公共基礎設施質量。比如,在我國支付清算體系中,政府提供主幹支付網絡,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支付主力軍,第三方支付機構主要爲社會提供小額、快捷和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務,也參加支付清算基礎設施建設。再比如,人民銀行表態,DC/EP 在技術標準和應用規範做好的基礎上,支付路徑、支付條件以及之上的商業應用要儘可能交給市場來做,這也體現了公私合作思路。

私人機構參與提供公共基礎設施,應該堅持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平衡。公共基礎設施是社會公器,不能成爲個別機構的謀利工具。周行長強調,民營機構和金融科技機構參與公共基礎設施,應該有公共精神,服從公共服務約束和規範,要通過競爭實現效率和先進,更要保護隱私。私營機構提供金融基礎設施還應該遵循市場中立原則,不能扭曲或介入其他領域的競爭,否則容易紊亂市場競爭秩序。

我國開展市場化個人徵信機構試點時就面臨上述問題。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個人徵信報告作爲「有條件的公共產品」,其提供者既不應與信息提供者或信息使用者有直接的商業競爭關係,也不應介入或影響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在各自細分市場的競爭。反過來,如果信息提供者或信息使用者控制徵信機構,也很難約束其不濫用徵信數據,獲得有利競爭地位,或者損害個人徵信權益。比如,假設一個由電商平臺控制的個人徵信機構,明示或暗示消費者只有在自己平臺上消費才能提高自己的信用打分,或者鼓勵年輕人靠借貸奢侈消費,誰的奢侈品買得越多,信用打分就越高。這樣的個人徵信機構就不是服務公共利益,而會影響徵信報告的公正性和徵信市場的競爭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淪爲「設租」工具。爲此,人民銀行提出「獨立第三方」原則,指導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與 8 家市場機構共同發起組建了百行徵信。

近期以 Libra 爲代表的全球穩定幣備受關注,如何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也是全球穩定幣面臨的核心問題之一。穩定幣的「穩定」來自於其錨定的法定貨幣,而法定貨幣價值穩定是中央銀行向社會提供的最重要公共產品之一。私營機構發展穩定幣時,有沒有可能過度消費這種公共產品?從理論上分析,我覺得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有三個可能渠道。一是違背 100% 法定貨幣儲備原則,超發穩定幣。二是偏離通過穩定幣提供支付服務的目標,追求法定貨幣儲備的投資收益,進行高風險、高收益投資。三是開展基於穩定幣的存貸款活動,出現穩定幣的多層次擴張(類似從 M0 到 M2)。在這三個渠道下,穩定幣一旦面臨大額集中贖回,其儲備資產中可能沒有足夠的流動性資產應對贖回需求,而穩定幣不享有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支持,極端情況下可能出現儲備資產「火線出售」、穩定幣擠兌等現象,從而影響金融穩定。因此,需要研究穩定幣對貨幣政策和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影響,對穩定幣的儲備資產需要準確測定、覈算並建立託管和管理規則。最後,全球穩定幣對弱勢貨幣、不可兌換貨幣和發展中國家貨幣將有替代作用,會放大強勢貨幣的貨幣政策的外溢影響。周行長指出,要加快資本項目可兌換,讓人民幣成爲強勢貨幣的一分子。

謹以這篇小文記錄讀書體會,難免如管中窺豹。最讓我敬佩的是,周行長在繁忙公務之餘,總能第一時間掌握國際上的前沿討論和文獻,並結合中國實踐給出既有理論深度,又有豐富政策含義的「進階」思考。期待從周行長接下來的論著中繼續學習真知、新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