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針對當前火爆與紛擾的區塊鏈與比特幣話題,國際知名的法律服務聯盟IR
Global日前組織了一次國際虛擬圓桌會議。參加此次會議的都是各個國家的法律專家,其中包括瑞士的Diego Benz先生、荷蘭的Robert
Koopmans先生、沙特阿拉伯的Thomas Paoletti先生、巴西的Martim Machado先生、德國的Marcus Van
Bevern先生、美國的John F. Friedmann先生、盧森德的Benoît Duvieusart先生、新加坡的Joyce
Tan女士以及斯諾伐克的Imrich Vasil先生。

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作爲IR Global
的成員律所,一直在關注此次圓桌會議;在會議的討論報告出來以後,我們第一時間總結了這次會議的內容並整理成文,與讀者分享。同時,我們認爲,面對區塊鏈、比特幣、智能合約這些新興事物,重要的不是各個國家及與會專家的觀點與答案,因爲隨着時間的推移與技術的發展,這些觀點與答案都可能改變;重要的是這些與會專家所提出的新問題,以及各個國家及與會專家試圖解決這些新問題的思路,這些能很大地啓發我們中國法律人。

加密貨幣的法律地位

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有時也叫數字代幣(Digital
Token),或直接簡稱爲代幣(Token),是一種匿名的虛擬貨幣,它本質上是一組代碼,並藉助密碼學的設計,使得只有它的擁有者才能轉移或支付它。

1. 加密貨幣能用來支付商品和服務嗎?

關於加密貨幣,首當其衝的問題便是人們能不能使用它來支付商品和服務。從法律的角度看,這並不構成什麼大問題,因爲依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即使加密貨幣不被看作是法定貨幣,交易人也可以使用它來交換商品與服務,只不過,這個交易不叫買賣合同,而叫“以物易物”的交換合同。

但“以物易物”又會帶來新的問題:任何商品都有價值,並以貨幣估值;如果加密貨幣按傳統貨幣來計算,它升值了。那麼購買加密貨幣的交易要不要收增值稅呢?這一問題,現今沒有答案。

2. 加密貨幣是法定貨幣嗎?

如果加密貨幣是法定貨幣,用它來進行的交易就可以稱作買賣合同。但很可惜,在大多數參會專家所在的國家(包括德國、荷蘭、瑞士、新加坡、沙特阿拉伯、巴西),都不把加密貨幣看作是法定貨幣。

但它如果不是法定貨幣,那又是什麼呢?這裏,各個國家的看法就不同了。美國認爲它是證券類資產,德國的BaFin(聯邦金融監管局)認爲它是類似於外國貨幣的金融工具,巴西認爲它是無形資產,沙特阿拉伯則把它看作是無體物。後面我們將看到,這種對加密貨幣的不同定性,將影響着各個國家對ICO的監管政策。

有一個國家與衆不同,那就是盧森堡。盧森堡的CSSF(證券金融監督委員會)認爲,當有足夠多的人以加密貨幣作爲交易的支付手段時,就可以把加密貨幣看作是一種法定貨幣。但似乎這個“足夠多的人”的條件直到現在還不滿足,所以盧森堡還沒有把加密貨幣認定爲法定貨幣,而將其看作是雙方合意的投資。

3. 加密貨幣能用來支付員工工資嗎?

如果加密貨幣是法定貨幣,它當然能用來支付員工工資。但正如上面所述,幾乎沒有國家承認它是法定貨幣。當然,正如在我國實踐中存在的以禮品代替獎金的現象,公司能用加密貨幣替代工資嗎?在這方面,德國的一些網絡初創公司開了先河,它們用比特幣支付員工薪水。但是由於比特幣在德國不是法定貨幣,所以依照德國的法律及相關判決,用比特幣最多可支付員工薪水的25%,而且員工也可以拒絕接受比特幣。

4. 加密貨幣可用來做爲公司出資嗎?

理論上應該是可以的,因爲即使加密貨幣不是貨幣,至少也可以看作是有價值的物,如果它能被正確估值,其作爲非金錢出資方式在理論上應該是可以的。

區塊鏈的法律應用

區塊鏈(Blockchain)實質上是一個網絡上公開的、分佈式記賬薄,去中心化和去信任是其核心特徵。因爲區塊鏈具有安全、透明和高效的特點,它在商業上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而它在法律事務上的應用也將改變着現在的法律服務圖景。比如,在區塊鏈上存貯的數據,不會因人的主觀願意而被篡改,所以在區塊鏈上執行合約就能去除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這也會使得人的行爲更具有預期性。由此引申開來,在公司治理與法律責任的管理方面(它們實際上也是對人的行爲的管理),區塊鏈很可能會改變現有的管理模式。

此外,用戶只要在區塊鏈上進行註冊,就能實現信息公示,並且這些註冊的信息是透明的和無法篡改的,因此是可信任的。這能在很大程度上取代政府機關、銀行、公證機關提供的註冊服務。但這種註冊服務也可能會產生其他方面的影響,尤其在發生侵權或違約時,因爲區塊鏈上的任何註冊信息都是不可撤銷的,所以損害一旦造成就難以撤銷。

法律人眼中的智能合約

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是一段可自動執行的計算機程序,也是一個系統的參與者;當合約執行的條件出現時,智能合約就能自動執行。

1. 智能合約的法律屬性

從法律人的角度看,智能合約的稱謂具有誤導性,因爲它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約,而僅是合約的一種執行或履行方式。事實上,智能合約只是一個數字程序(一段代碼),而不是合同內容,它缺乏合同的一般必備條款,比如合同所採取的形式、終結、適用法律等條款。

2. 智能合約帶來的法律難題

就商業應用來講,因爲運用了區塊鏈的分佈式公開記賬技術,智能合約能廣泛地用於保險、物流行業、商業爭議和物聯網等方面。但這些應用也會帶來新的法律問題:首先是用戶隱私問題,因爲智能合約上的信息都是公開的,所以就會產生數據的保密與保護難題。其次,智能合約是不可撤銷的,而在現實生活中,有時合約是需要被撤銷的,所以當用戶選擇智能合約作爲合約的執行方式時,在其需要撤銷原合約時,他就需要引入新的智能合約,這個新的智能合約的內容是:如果合同一方違約,則合同另一方有權避開;這很麻煩。再次,智能合約可以是匿名的,當匿名的智能合約出現法律爭議時,爭議的另一方是誰都無法確定,通過傳統的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將是十分困難的。

ICO的監管之路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發行)是指,在一些數字代幣的交易平臺上首次發行數字代幣,供該平臺上的用戶認購與買賣。

參會專家所在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對ICO的態度差異甚大。有如美國SEC這般直接認爲ICO是詐騙犯罪溫牀的,也有如瑞士、新加坡這樣早期對ICO採取自由化路徑的,更有對ICO採取保守或謹慎態度的(比如斯諾伐克)——不碰不清楚的事物。造成這種態度差異的原因在於,ICO是一個新興事物,各個國家沒有專門針對ICO的法規。

可以想見,在沒有專門法規的情況下,如何對ICO進行規範,大致會有以下幾個思路:

1. 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路徑

ICO完全是一些網絡平臺的自發行爲,是一種技術推廣,不是金融活動。因此,沒有專門監管的必要。我們看到,瑞士和新加坡以前大致就是遵循這樣的路徑,所以ICO在瑞士和新加坡十分活躍,截至2017年9月底,全世界6個最大的ICO中有4個是在瑞士進行的。

但是,數字代幣交易的匿名性,十分有利於犯罪分子從事詐騙和洗錢活動。而且,數字代幣的市值波動巨烈,其二級市場不穩定,發行人也不承擔回贖義務,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風險。面對這些情況,即使是瑞士和新加坡這種對ICO寬容的國家,也在考慮進行監管。所以,就存在下面的這種路徑。

2. 金融監管機構監管的路徑

從法律角度看,金融監管機構只能對金融相關業務進行監管。因此,爲了能把ICO納入金融監管,就需要把數字代幣認定爲證券類產品。對於具體ICO中的數字代幣是否是證券類產品,各個國家又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直接將ICO中的代幣認定爲證券類產品。這是巴西、沙特阿拉伯所採取的路徑,因此,在這些國家的每個ICO都要接受金融監管機構的審覈與持續監督。

(2)根據ICO的發行白皮書的內容,來決定待發行的代幣是否是證券類產品。這是荷蘭、新加坡、盧森堡、瑞士等國家現在或將來會採取的路徑。當ICO待發行的代幣更像是一種技術應用,應該不受金融法規的約束,不用接受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反之,當代幣更像是一種證券或交易工具時,則要接受相關法規的約束和相關機構的監管。而對ICO待發行的代幣是技術應用還是證券,則主要是依據於其發行白皮書中的條款與內容來判定。但作判定的人是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爲保證這種判定的透明性,新加坡的MAS(金融管理局)還專門出版了一份DTO(數字代幣發行)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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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國際業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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