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 國內突然掀起了對 STO 的強烈的興趣。區塊鏈媒體競相報道,研究機構紛紛發表研究報告。相關研討會議也紛紛出現。一時間,感覺是大家突然發現了一個到美國圈錢的好機會。此前每當一個項目方開始融資的時候,都會爭取把自己的通證定義爲實用型通證。但是現在隨着 STO 的興起,大家忽然意識到把自己的通證定義爲證券也可以融資,而且還能融資不少。畢竟已經有了 Telegram 和 Filecoin 的先例。但是,行業還沒有意識到,STO 這種融資方式對大多數企業來說實際上是無法實現的。大部分想通過這種方式融資的企業,運作的結果必定是一場遊戲一場夢。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爲以下原因。

第一,美國 STO 的監管規則並不是爲 STO 而設

在美國現有的監管制度下。公開募集資金分爲在 SEC 登記和登記豁免兩種。在 SEC 登記的就是通常的 IPO 模式。在登記豁免的情況下,有些法規條例可以遵循。其中比較相關的條款是 Reg D,Reg S 和 Reg A+。而這些條款是在通證之前就有的。也就是說即使沒有通證,也可以通過按照這些條款進行資金募集。ST 出現之後,市場發現只能通過這些條款進行資金募集。所以不管 ST 這個金融工具擁有多大的優勢,但還是需要在這些監管條例的範圍內進行資金募集。而這些條例對投資者範圍和股權的持有時間都有限制。因此這種資金募集方式受到很大限制。

第二,投資者範圍有限

按照這些監管條例的要求,參與此方式投資的必須是所謂的美國的合格投資者,也就是過去年收入在 20 萬美元以上或者淨資產在 100 萬美元以上的個人投資者。而符合這樣條件的投資者,在美國好像不到 2%。所以按照這種方式進行投資的投資者範圍非常有限。

第三,能夠採用此方式進行融資的企業性質一定要需要有特色

一般的創業公司進行私募融資,通常走正常的私募股權投資者方式。這是因爲畢竟私募股權基金持有最大量的投資基金,另外這些私募股權基金對創業項目的性質,也能做一個大致客觀的判斷。只有一些性質比較特殊的創業項目,項目方認爲採用傳統的資金募集方式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所以會採用 ST 在相關的監管條例下進行募集。例如去年以此方式完成融資的 Telegram 和 Filecoin。這兩個項目都是非常規的創業項目,他們能通過這種方式募集到比以常規的融資方式更多的資金。所以這兩個項目的資金募集都是非常成功的。但對於一般性質的創業項目來說,如果常規的方式難以完成資金募集,採用 ST 在監管條例的條件下進行募集,幾乎是沒有成功的可能的。

第四, 採用 STO 方式進行資金募集,成本不低

採用 STO 方式進行資金募集,爲此進行的成本通常是在 50 萬美元到 100 萬美元之間。所以對於一個初創的公司來說,採用這種方式進行資金募集,在收益上來說,並不是可行的。

第五,STO 的基礎設施並不完善

通過媒體報道,我們看到美國的市場中,似乎相關的服務平臺都已經出現了,在牌照方面,有 Broker/Dealer 和 ATS。在各種服務平臺方面有 ST 生成平臺、交易平臺、合格投資者覈實平臺和營銷平臺。但是,實際上,有些平臺還是沒有上線的,譬如 ST 的交易平臺。所以現有的基礎設施並不能支持完成 STO 的完整流程。採用 STO 進行資金募集的項目,即使在項目性質和投資者方面滿足條件,但實操中也不能完成。

第六,此種方式股權的流通的限制很大

按照 Reg D,投資者在獲得股權一年之後才能將此股權轉讓給其他的合格投資者。所以在持有時間和流通對象方面都有很大的限制。這就進一步限制了合格投資者按此方式進行投資的熱情。

第七 此類資金募資方式成功與否取決於投行

採用 STO 的方式在現有的監管條例下進行資金募集,成功與否,當然取決於項目的性質和實施的團隊,但更取決於運作此項目的投行。因爲這個項目的關鍵是參與這個項目的投資者數量和質量。而只有投行才能接觸到這些投資者並能影響他們的決策。如果一個投行能接觸的投資者數量有限,並且其每個投資者投資的資金也有限。那麼不管這個項目質量如何,採用這種方式進行資金募集,一定不會成功的。

綜上所述,當一個創業公司計劃採用 STO 進行資金募集時,需要考慮以上因素。如果對以上條件沒有把握,那就不要採用 STO 的方式進行資金募集。如果硬上的話,那註定會是一場遊戲一場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