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歐洲時報》4 月 27 日報道稱,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做出判決,因轉讓數字加密貨幣而獲取的收益,應當被視爲動產交易的增值利得,因此課稅標準應低於現行稅制規定。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做判決
爲比特幣交易稅制鬆綁

報道引述法新社消息稱,根據 2014 年 7 月確定的現行稅制,轉讓
_ 虛擬貨幣 _
獲取的收益,如果是經常性操作,屬於“工商業利潤”性質 ; 而如果是偶然性操作,則視爲“非商業利潤”。在這兩種定性之下,對於收入最高的那部分納稅人來說,通過收入所得稅來課徵的比例,最高可以達到 45%,此外還要加上“普通社會保險捐稅”扣繳的 17.2%。因此在法國交易
_ 比特幣 _
,要面臨較高的稅收成本。

年初,有法國納稅人向最高行政法院起訴,挑戰適用於比特幣及其他虛擬資產的現行稅制。當地時間 26 日,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對原告的訴求予以部分支持,認爲轉讓比特幣的收益,應被視爲轉讓動產的增值利得。

報道指出,在稅法上,“動產”指的是可以移動的財產,與房屋等不動產相對。例如汽車、飛機、珠寶等有形物都屬於動產,但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物同樣也是動產。相對而言,比特幣的物理屬性更接近於後者。而在法國稅法上,動產轉讓適用的稅率爲 19%,即便再加上“普通社會保險捐稅”,課徵比例仍然遠遠低於現行的“工商業利潤”或者“非商業利潤”。

但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並非所有的比特幣交易都適用於上述定性,某些情況下應當採用其他規則。如果這種交易不是屬於“安置操作”(即單純買賣),而是納稅人蔘與創造虛擬貨幣 (即“挖礦”),那麼應當視之爲“非商業利潤”。

此外,如果比特幣交易採取了“同另一件動產交換”的形式,同時符合商業操作的其他條件,那麼仍將按照“工商業利潤”類別來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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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者 / 作者: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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