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無論哪個國家和地區的何種監管政策,本質上在於對數幣功能的定義。在全球監管態勢不明朗的情況下,這份聲明無疑是一劑強心劑,給唱衰的數字貨幣交易市場注入新的生機。 11 月 1 日,衆人翹首期待的中國香港證監會發布了“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在全球監管態 …

無論哪個國家和地區的何種 監管 政策,本質上在於對數幣功能的定義。在全球監管態勢不明朗的情況下,這份聲明無疑是一劑強心劑,給唱衰的數字貨幣交易市場注入新的生機。

11 月 1 日,衆人翹首期待的中國香港證監會發布了“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在全球監管態勢不明朗的情況下,這份聲明無疑是一劑強心劑,給唱衰的數字貨幣交易市場注入新的生機。

鏈得得編輯在通讀全文以後,將該聲明濃縮成一句話:香港地區將對通過監管沙盒觀察的平臺運營者發出牌照。

鏈得得在之前的盤點中提到,全球目前對數字貨幣的監管制度中,主要有 5 大類;明令禁止的如中國大陸、印度;謹慎監管的如韓國、俄羅斯;較爲寬鬆的監管沙盒模式的英國、新加坡;納入證券監管制度的如中國香港、美國;規範監管的日本、馬耳他。

其實從鏈得得這種分類就可以看出,同是合法卻有鬆緊之分,同是寬鬆卻有監管體系的不同,即使同一監管體系,數幣功能不同適用法規也不同。香港證監會表示,公司從事分銷那些投資於虛擬資產的基金,則無論該等資產是否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它們均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具體評判標準及監管方式:

解讀香港證監會沙盒觀察:數幣監管的收與放

先來解釋一下監管沙盒

監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概念由英國政府於 2015 年 3 月率先提出。按照英國金融行爲監管局(FCA)的定義 ,“監管沙盒”是一個“安全空間”,在這個安全空間內,金融科技企業可以測試其創新的金融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營銷方式,而不用在相關活動碰到問題時立即受到監管規則的約束。(來源:MBA 智庫百科)

也就是隻要在沙盒內,創新型企業就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不需要受到原本的法律規範的限制。目前除了英國,還有新加坡、澳大利亞、美國等金融管理機構採用此方法。選擇權握在政府手裏的一種鼓勵創新的方式。

所以,總體來說,香港地區本次發佈的聲明的姿態是“允許試錯”。

再來看看牌照問題

大家口中常常所說的合法交易所,一般就是這類拿到當地牌照的交易所,實際上有多少非合法運營的交易所暫時不提,明確表明頒佈數字貨幣交易所牌照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美國、日本、英國、香港地區等,均爲申請制發放制。

這種由政府層面發放牌照的方式,施行申請制來看,與日本、美國、英國的牌照申請看似差不多,其決定權和主動權看似都在政府手裏。但是鏈得得駐日研究員仔細研究後發現,因爲數字貨幣的屬性未定義,數字貨幣的屬性所對應的法律規定未定義,中間涉及到的細則和差別很大。

目前在交易合法的地區,首先其支付功能是統一被認可的,作爲資產的功能也基本默認。拿日本來說,日本金融廳(FSA)的交易拍照目前發了 16 張,也就是有 16 家合法交易所。每家交易所也不是想幹什麼都行,也不是想上什麼幣種都行,其權力僅限於認定幣種的交易而已。所以本質上,日本政府的態度反而是“不允許試錯”。

而其區塊鏈資源走的是計劃經濟,數字貨幣的其他功能,如 ICO 不合法,想做也可以,去國外招攬用戶和投資者,不許在日本境內、不許對日本國籍、日本賬戶的投資者開放。很多試錯也都先在別的國家,發展好了可行了,政府認爲數幣該種功能開發對日本來說安全可控,纔開始合規化,所以日本的監管本質是“收”。

監管最重要的是數幣的功能定義

日本的合規化做得最好的原因,也就是最先認定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認定最早,也就是 2017 年 4 月實施的《資金結算修正法案》中,正式將虛擬貨幣納入了法律規制的體系內,承認數字貨幣的支付、交易功能。

如在最近 2 次的日本金融廳數字貨幣交易行業研討會上,討論的重點都是單純數字貨幣交易行爲是否具有金融特性,數幣作爲金融商品開發時應該如何界定的問題。比如金融衍生品交易,雖然交易所都在做,但是在《資金結算修正法案》以及日本《金融商品法》中都沒有明確的定義,安全性合規性都無法保證,日本國內爭論的目前也是這個衍生品中證券、期貨功能開發後的監管措施。

而大家最關心的也不是數字貨幣的交易監管,而是數字貨幣、通證經濟、ICO 這些使用方法的監管政策,也就是作爲不斷被開發的數字貨幣功能的監管。

各種投資功能屬性的監管政策

英國的沙盒監管主要是數字貨幣的資產屬性,在英國 加密貨幣 和代幣都被視爲私有貨幣(Private Currency),而 ICO 發行者都是基於自己對於法律的解讀來操作,自行承擔政策和法律風險。

2016 年 6 月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推出的“監管沙盒”,對 ICO 的發行採取適當監管,需要在金融管理局提前備案及授權。2017 年 8 月 1 日才正式表明立場:一是明晰數字貨幣的交換屬性,再就是強調屬於《證券與期貨法》的管理範圍的 ICO 中的數字憑據所構成的產品,ICO 流程需要接受 MAS 的監管。

2017 年 11 月 14 日 MAS 發佈《數字代幣發行指引》,對受法律監管的數字代幣發行活動做出明確定義。若發行的數字代幣代表投資者持有的企業股權或資產所有權,或是可轉換爲公司債權,就受證券期貨法管制。新加坡數字資產相關的中介機構,包括數字資產交易所,若涉及提供被視爲資本市場產品、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數字資產交易,則需要獲得相應牌照、批准,若僅提供幣幣交易,且不涉及上述被視爲資本市場產品、證券或期貨合約的數字資產,則無需相關牌照,但仍需要符合反洗錢相關規定。

本文來源:鏈得得

更新日期 : 2018-11-05 19:01:13
文章標籤 : ICO,加密貨幣,比特幣,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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